邵陽新聞網(wǎng)11月22日訊(通訊員 劉躍紅 鄧濤)近日,新邵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案,因認定未經(jīng)村民會議決議向村委會轉移債務的程序不合法,債務轉移行為無效,法院最終判決借款人隆某、何某向債權人陸某償還借款6萬元及利息。
2015年8月,時任某村村書記的隆某急需周轉資金向村民陸某借款6萬元,借款時未說明資金用途。陸某將現(xiàn)金6萬元交付隆某后,隆某與妻子何某以夫妻借款的形式給陸某寫了借條。2016年3月5日,隆某告知陸某該筆借款是其替村委會所借,用于村里的山塘清淤工程。隆某以該村村委會的名義再次向陸某出具了借條,該借條上有當時村委會工作人員及村書記隆某的簽字并加蓋了村委會的財務章。陸某也于2016年3月8日在此借條上簽字并書寫了“借款屬實,同意借款”。隆某之后一直未償還借款,陸某遂將隆某及其妻子何某起訴至法院。隆某申請追加村委會為被告,主張該債務非其個人債務,已經(jīng)通過債務轉移的方式轉移給村委會,應由村委會向陸某償還債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隆某向原告陸某借款,隆某及其妻子何某共同在借條上簽字,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受法律保護。隆某及何某主張本案該債務已進行債務轉移,應由村民委員會承擔此債務。法院認為,該債務轉移行為涉及全體村民利益,應當通過村民會議討論后方可決定,未經(jīng)法定的程序該債務轉移行為無效。隆某、何某共同在借條上簽字,故此債務屬于隆某、何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二人共同償還。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隆某、何某償還原告陸某借款本金6萬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就是俗稱的“共債共簽”“共簽共債”。
如果將金錢出借給他人,為避免事后引發(fā)不必要的紛爭,應加強事前風險防范,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名,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了涉及村民利益、經(jīng)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事項,其中就明確要求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chǎn)須經(jīng)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集體所有的特征則要求了民主管理集體事務,涉及集體成員重大利益的事項,必須經(jīng)本集體成員共同決定。結合本案中,隆某作為村書記擅自決定將債務轉移給村委會承擔,此行為涉及全體村民利益,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為了維護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須經(jīng)集體成員決定的事項,希望廣大村干部帶頭遵紀守法,傳承誠信美德,建設文明鄉(xiāng)村,推動新農(nóng)村建設。